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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法律

爱之晶:代孕引起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29 点此:485次

随着代孕现象的增多,代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代孕合法化之争、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问题、代孕下遗弃儿童问题等。而代孕可能引起的一系列难题又直接影响了各国对代孕的规制的差异,这种差异本身又使得代孕问题更为复杂。例如,各国对代孕规制的差异导致了跨国代孕现象激增,跨国代孕情形下极易出现代孕子女无国籍无父母等问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

一、传统家庭伦理的颠覆问题

代孕作为一种非自然的生殖方式,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人伦观,并提出了谁是母亲的伦理问题,对传统的母亲定义提出了挑战。2015年英国媒体报道了一则女儿为母亲进行代孕的新闻。在该代孕中,英国女子艾伦·布朗使用其自己的卵子和其继父的精子,通过IVF,为其生母与继父进行代孕,产下了一对双胞胎。根据英国法律,代理孕母是代孕子女的法定母亲,除非这种法定亲子关系因收养或司法判决而转移。搜集到的信息未显示艾伦的母亲和继父最终是否取得该双胞胎的亲权,假定其获得该亲权,那么从法律上讲,艾伦是该双胞胎的姐姐;而从血缘上讲,艾伦是其血缘上的母亲。另外,英国媒体还报道了一则母亲为同性恋儿子代孕的新闻。在该代孕中,英国女子安·玛丽使用其同性恋儿子凯尔·卡森伴侣的精子和捐献者的卵子为其子进行代孕并产下一子。虽然最终英国上诉法院批准了凯尔·卡森的领养申请,但是这一代孕行为仍引起了广泛讨论。

另外,代孕还可能带来代孕子女之间近亲结婚的问题。2014年,泰国曼谷曝光的一起代孕案件中,一位日本男性通过代孕生育了16个子女,而其计划是生育1000名子女。虽然该男性的行为暂时被阻止,但是可以预想,在代孕中,随着基因物质的运用,全球将出现“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甚至是“同母同父”的兄弟姐妹。而代孕中又涉及配子捐献者的隐私权,这些血亲之间可能互不相识,埋下了近亲结婚的隐患。类似情形在英国也有发生,据媒体报道,英国一男子一年内捐献精子数十次,目前已经是10名儿童血缘上的父亲。

二、代理孕母的人性贬低和剥削问题

从理论上讲,代孕存在对代理孕母的剥削是反对代孕者的主要理由之一。一些女性主义者、女性团体、宗教团体、伦理学家认为代孕是“出借”子宫,将子宫当作工具,使妇女沦为生育机器、孵卵器,贬低了女性的尊严。

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对代理孕母的欺压问题。一方面,代孕孕母不可避免地要承受手术、妊娠、分娩、哺乳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身体和心理的痛苦,生下孩子后,代理孕母还面临与孩子分离的情感的伤害。另一方面,代理孕母在整个代孕过程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而遭受欺压。例如,在我国,由于法律禁止代孕,代孕成为地下产业,许多中介公司控制代孕市场,代理孕母在整个代孕过程中由中介公司支配。2015年,媒体关于我国代孕市场状况的报道中曾提到,根据学历、年龄、外貌等将代理孕母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代理孕母收费标准不同;另外,中介公司会根据有意向的父母对代孕子女性别的要求而强行要求代理孕母堕胎。在该报道中,一位代理孕母曾堕胎4次才代孕成功。这些对代理孕母等级的划分以及挑选胎儿性别而要求代理孕母堕胎的行为侵犯了代理孕母的人性尊严,是对其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的剥削。在印度和以色列,一些代孕中介将代理孕母安置在小旅馆中,并24小时对其进行监视,许多代理孕母由于被喂养得太胖而不得不进行剖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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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孕子女身份问题

代孕不仅从伦理上提出了对传统“母亲”概念的挑战,还常使得代孕子女陷人法律上无国籍和无父母的状态。尤其是在跨国代孕情形下,代孕子女身份问题尤为严重。

由于当前各国对于代孕的规制不同,许多有意向的父母通过跨国代孕的方式寻求对其最有利的代孕服务。而在跨国代孕情形下,通常存在接收国与儿童出生国关于代孕的国内法的冲突,此种冲突极易导致代孕子女处于无国籍和无父母的状态。例如,当接收国禁止代孕,而儿童出生国允许代孕时,根据儿童出生国法律,代理孕母将放弃其亲权,有意向的父母成为代孕子女的法定父母;而根据接受国法律,其通常以代孕违法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有意向的父母与代理孕母之间代孕协议的有效性,进而否定有意向的父母与代孕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此时,代孕子女将处于无父母的状态。而当代孕子女的父母无法界定时,代孕子女的国籍也可能无法确定。因此,在代孕情形下,易产生代孕子女的身份确定问题。

四、买卖儿童问题

代孕中还可能存在买卖儿童的问题。一方面,在商业代孕中,有观点认为商业代孕涉嫌买卖儿童。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确实有人通过代孕“制造儿童”,进而进行儿童买卖。

首先,商业代孕有买卖儿童之嫌。有观点认为,《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买卖任意议定书》对买卖儿童进行了界定,即买卖儿童系指任何人或群体为了报酬或出于其他考虑将儿童转让给另一个人的任何行为或交易。从文义上解释,商业代孕中涉及的“转让”“报酬”“考虑”等与买卖儿童的界定一致。

其次,通过代孕“制造儿童”,进而买卖儿童。例如,上述日本男子代孕生子16人的案件中,泰国警方怀疑其代孕生子的目的是进行儿童买卖。非法交易和买卖儿童的问题也被印度媒体报道。根据该报道,代孕中介机构的所有者 K.T.Gurumurthy与DhanBosco及其妻子达成代孕协议。协议约定,由 Dhan Bosco 及其妻子支付 Gurumurthy35万卢比 Gurumurthy 则寻找代理孕母使用 Dhan Bosco 的精子为Dhan Bosco及其妻子进行代孕。在取得Dhan Bosco精子之后的大约7个月,Gurumurthy通知DhanBosco及其妻子,代理孕母成功产下一名女婴。然而,在DhanBosco及其妻子带领该代孕女回家后,其发现该女婴患有一些疾病,并且通过亲子鉴定,该女婴与DhanBosco并无血缘关系。DhanBosco遂向警方起诉,指控Gurumurthy买卖儿童。目前Gurumurthy已被逮捕。

五、遗弃儿童和虐待儿童问题

在代孕中,也常出现遗弃儿童和虐待儿童的情形。其中,遗弃儿童的情形,如2014年的Gammy儿童案即有意向的父母遗弃代孕双胞胎中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儿童。该案中,泰籍代理孕母Pattaramon Chanbua以14900美元的价格为澳大利亚父母进行代孕并产下一对龙凤胎,但澳大利亚夫妇在发现男婴Gammy患有唐氏综合症后,将其遗弃给代理孕母,仅带走健康的代孕女。又如,2012年印度也出现过类似情形。一对澳大利亚籍的有意向的父母在印度进行代孕产下一对双胞胎后,仅带走一名代孕女婴,而遗弃了男婴,因为该有意向的父母已有一个儿子。除了遗弃代孕子女外,还有媒体报道过虐待代孕子女的现象。例如,一则新闻曾报道过一名澳大利亚男子性虐待其代孕子女的案件。

由于没有国家或组织在代孕子女被有意向的父母带走后进行进一步的监管,因此,无法确定代孕子女被遗弃的案件的具体数量。但是,这些案件的性质极为恶劣,无论其发生频繁与否,在思考代孕问题时都应当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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